《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96

        为加快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2022年我市启动了《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为保障《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随着小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我市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在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的过程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以用地集约、造价较低、自动存取、管理便捷等优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发展,是改善我市停车环境、缓解局部停车难的重要措施。为加快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2019年12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经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批复同意,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2020 年至今,全市共完成了市人民医院立体停车库等 38个立体停车库建设,提供了11646个停车位。《实施意见》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具体审议流程、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整体属性及激励措施。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2022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周边城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梳理、打通制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障碍,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和参考

  (一)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4、《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42号)

  6、《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2)

  (二)制订参考

  1、《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2018)

  2、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2020)

  3、《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办法》(2020)

  4、《沈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2023)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机构职责、设置条件要求、申报与建设、运营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同时对共有用地申报主体也作了相应规定: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的,由业主委员会申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申报。利用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二)申报流程

  《管理办法》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报建手续分两类处理:一是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实施或安装。二是建设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建筑类项目申报建设,其报建和验收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其中机械式的停车设备建设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申报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要求分类办理。

  1、同一地块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

  2、设施或建筑高度超过20米的;

  3、在国、省、县道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临街项目;

  4、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

  符合以上任意条件的项目,由市停车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项目由镇停车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三)设置要求

  1、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在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2、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融洽,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报告表及报告,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停车场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大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停车场,中小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少于300(含)个的停车场。

  5、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四)运营管理有关要求

  1、对外收费经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

  2、收费经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产权人或经营者在设施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停车设施基本信息资料,并将停车设施动态运行数据按要求实时接入市停车设施管理系统。

  3、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实际用地范围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五)安全监管有关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还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审定项目实施、安装、管理等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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