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这些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广东税务 浏览量:51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 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 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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